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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书峰与被上诉人张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书峰,张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书峰。委托代理人杨俨、韩付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现民。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书峰因与被上诉人张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审初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审初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