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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成与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成,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周成。被执行人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强。周成申请执行杭州长圣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95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325元。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江劳人仲劳案字(2014)第2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执行到人民币30719元,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2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