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邓以勒与郑贤林、陈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邓以勒,郑贤林,陈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邓以勒。被执行人郑贤林。被执行人陈慧。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以勒与被执行人郑贤林、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所有的浙C×××××别克牌轿车被本院依法查封,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将名下所有的浙C×××××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浩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邓以勒,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十八家支路40弄6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7712161222。被执行人郑贤林,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新村95幢405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7012281215。被执行人陈慧,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新村95幢405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750726242X。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以勒与被执行人郑贤林、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所有的浙C×××××别克牌轿车被本院依法查封,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将名下所有的浙C×××××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徐文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浩特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徐文琛、王挺、杨军记录人:王浩特徐文琛:关于申请执行人邓以勒与被执行人郑贤林、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慧名下所有的浙C×××××别克牌轿车被本院依法查封,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4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将名下所有的浙C×××××涉案车辆下落不明,实物无法扣押。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你们意见;王挺:我同意上述意见。杨军: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