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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安亮、黄香李与黄香李、王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安亮,黄香李,王慕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1号原告:陈安亮。委托代理人:梁彬。委托代理人:林约珥。被告:黄香李。被告:王慕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亮诉被告黄香李、王慕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亮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安亮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安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祥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