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165249XX-X。负责人XX荣,主任。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728XX-X。法定代表人闫培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裁定指定由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招执字第3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祥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