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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靳淑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靳淑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100号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叶志红,经理。被告:靳淑玲,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靳淑玲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单开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