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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克金与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克金,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武克金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永明,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调字(2014)260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小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50元(其中各项补偿费用1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