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岢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康元生申请执行张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元生,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康元生,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张建平,男,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岢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元生与被执行人张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但其在期限内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平身患重病,常年在外治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岢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俊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