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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永安申请执行杨春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安,杨春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安。被执行人杨春灵,男。张永安申请执行杨春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1000元、诉讼费630元、执行费1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款45000元,剩余案件款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三执字第0007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