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XX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800号罪犯张XX,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拉枯族,出生地云南省思茅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2月20日,共获嘉奖8次;2014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