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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红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效德、贾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红商初字第89号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刁玉刚,该行职工。被告:贾效德,居民。被告:贾国东,居民。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丘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贾效德、贾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丘农村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郑其泰、被告贾国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效德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诉称:被告贾效德经贾国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于2010年3月19日向该行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17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还款。为了维护该行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贾效德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228.25元(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共计50228.25元,并计付自2014年3月21日至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被告贾国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贾效德未答辩。被告贾国东辩称:为我父亲贾效德借款提供担保属实。该款我和我弟弟使用了,积极督促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9日,被告贾效德与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贾效德向该联社借款30000元,于2012年3月17日到期,期内月利率9.9‰;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根据逾期天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被告贾国东与该联社签订了基于上述借款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该合同约定其自愿对被告贾效德的上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最高额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都载明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合同签订后,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向被告贾效德发放了借款。至2014年3月20日,被告贾效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228.25元(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又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至2015年5月22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001.98元,利息32418.18元,共计41420.16元。另查明:2011年7月6日,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等36家分支机构开业,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催收通知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效德、贾国东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贷转存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效德经贾国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原告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经批复开业的同时,安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贾效德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贾国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贾效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对抗辩权利的放弃,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效德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1.98元,利息32418.18元(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共计41420.1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贾国东对被告贾效德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效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6元,保全费522元,共计1578元,由被告贾效德、贾国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振福代理审判员  曹大庆人民陪审员  马明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丰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