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冯亚妮与被告西安瑞德沣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宪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亚妮,西安瑞德沣矿业有限公司,高宪鹏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915号原告:冯亚妮,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瑞德沣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宪鹏,任总经理。第三人:高宪鹏,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原告冯亚妮与被告西安瑞德沣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宪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亚妮诉称,2015年12月,原告冯亚妮的爱人单位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核查,原告才得知其在西安瑞德沣矿业有限公司有投资行为,任公司监事,出资额40万元,但原告本人未有上述行为。现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不具备西安瑞德沣矿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2、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院认为,股东资格确认关系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的受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亚妮的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冯亚妮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