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冰亮与李士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亮,李士保,肖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冰亮,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李士保,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肖光勇,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刘冰亮与李士保、肖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士保现下落不明,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司法查控,已轮候扣留被执行人肖光勇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万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万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188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冰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