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李东朝、王海超、王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涛,李东朝,王海超,王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4)前民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孙海涛。被执行人李东朝。被执行人王海超.被执行人王英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涛与被执行人李东朝、王海超、王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海涛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远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