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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魏建彬与于克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彬,于克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魏建彬。委托代理人刘瑞军。被告于克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洪英。委托代理人王晓燕。原告魏建彬与被告于克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