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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中华与陈月祥、陈清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中华,陈月祥,陈清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孙中华。被执行人陈月祥。被执行人陈清妹。申请执行人孙中华与被执行人陈月祥、陈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34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月祥、陈清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孙中华借款460402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情况;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余东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