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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丽真与李永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真,李永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859-1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真,女,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永见,男,汉族,1944年7月15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吴丽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李永见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群岭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