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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玲与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玲,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7-1号原告张爱玲,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华,职务:经理。被告刘来华,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玲与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