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玲与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玲,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757-1号原告张爱玲,女,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来华,职务:经理。被告刘来华,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玲与被告商丘市涞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尊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