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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宁璐与宁效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宁陆,女,汉族,学生,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法定代理人徐贺,女,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宁效煜,男,汉族,菏泽市博物馆干部,户籍地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