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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汤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汤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汤小琴。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鹏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汤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