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与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胜坨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韩成功,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廷槐,总经理。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与山东昊龙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山东耐斯特炭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后,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彦松审判员 :张庆彬审判员 :周爱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袁 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