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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催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方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催字第56号申请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路131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方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持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良渚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票号00100041/22795809,票面金额62000元,申请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浦江江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良渚支行出票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00100041/22795809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