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过鑫富,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姚世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鑫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信玻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25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322641.65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25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