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吉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涧阳,汤贵彬,北京市百瑞(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吉东,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吉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季吉东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吉东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下落不明。另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季吉东名下财产情况,该院以本院裁定书中协助执行具体内容不明,将相关材料退回,后经多次协调无果。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季吉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季吉东名下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处理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现无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