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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方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300号原告林超,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新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组织机构代码X1212659-1。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被告方刚,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路鑫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上头亭社区一组,组织机构代码57503001-6。法定代表人温连岳,总经理。第三人王山杰,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方刚、厦门路鑫发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山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超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超以被告方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元,由原告林超负担。审判员陈坤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方艺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