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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虹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虹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文昌路河滨新村2幢109室。法定代表人:陈旭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辉,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虹香。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虹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环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