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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隋银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隋银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437号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被告隋银峰。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隋银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