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包火美、苏小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包火美,苏小华,包新余,董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委托代理人何远(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包火美。被执行人苏小华。被执行人包新余。被执行人董小红。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包火美、苏小华、包新余、董小红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343358元,执行费人民币25834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董小红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悦府1幢2单元4102室和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203号1205室房产二套(设有抵押)及轮候查封车辆两部浙A×××××、浙A×××××,预查封苏小华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君尚大厦2419室、2420室、2421室、2422室、2423室房产五套及轮候查封车辆两部浙A×××××、浙A×××××。经查询,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8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施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