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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3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小牛与童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6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16-6号申请执行人陈小牛(曾用名陈根生),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童威,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童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童威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童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威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县支行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