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爱珍与孙元平委托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珍,张爱珍以被执行人孙元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元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96号申请执行人张爱珍,女,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孙元平,男,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申请执行人张爱珍以被执行人孙元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元平支付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系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收入人民币3,704元,本市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系其租赁的公房,其名下无证券、无车辆登记,银行存款仅有几百元。被执行人要求分期履行支付返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我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退休金帐户,待冻满人民币30,400元后作执行扣划,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表示无异议。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满足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愿达成执行和解,我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帐户,暂不具备执行完毕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1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平审判员  缪景好审判员  黄艳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