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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焦玲与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玲,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焦玲被执行人: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圣权审判员  陈效智审判员  张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良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