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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卓莲香与袁小峰、蔡向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莲香,袁小峰,蔡向群,陈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南雄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卓莲香,女。委托代理人蔡余山,系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小峰,男。被告蔡向群,男。被告陈飞,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南雄营销服务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志荣,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莲香诉被告袁小峰、蔡向群、陈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南雄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小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莲香撤回对被告袁小峰的起诉。审判员  刘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