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东民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吴晓双与杨恩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双,杨恩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东民初字第0115号原告吴晓双,学生。法定代理人单正俊,市民。委托代理人顾庆余,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恩守,市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双诉被告杨恩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双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晓双负担(原告已交)。审 判 长 陈红霞审 判 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邓正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正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