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何元烈与陈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烈,陈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434号原告:��元烈。委托代理人:唐胜敏,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元烈诉被告陈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元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何元烈负担。审判员 付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