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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湘阴县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湘阴县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阴县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先锋路北正街。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建辉。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湘阴县广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海霞、代理审判员朱作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征收计3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芬审 判 员  许海霞代理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聂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