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杜某与郭某、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郭某,曹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曹某、李某(2014)横民初字第008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被执行人曹某、李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为横山县雷龙湾乡人民政府干部,在雷龙湾乡财政所有工资收入。查明被执行人曹某为横山县横山镇人民政府干部,在横山镇财政所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裁定扣留了二被执行人工资,待扣足后再提取兑现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肖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