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唐登明与王屈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登明,王屈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唐登明,男,生于1972年6月22日,汉族。被告王屈林,男,生于1966年8月25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登明诉被告王屈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登明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屈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登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登明撤回对被告王屈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登明承担。审判员 郑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