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朱某,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朱某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批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某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