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溧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朱某,女,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朱某也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第一批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朱某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某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