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1510王生与周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周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王生,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周利明,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与被告周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各根他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玉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