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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小良、朱子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逸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小良、朱子英、潘建新、陈林娣、叶利英、王记康、朱勤、施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吴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130454.9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州织里逸飞纺织品有限公司、陈小良、朱子英、潘建新、陈林娣、叶利英、王记康、朱勤、施佳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吴执民字第8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 判 员  吴宾宾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费晓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