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联鑫皮草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市俪亨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桐乡市联鑫皮草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市俪亨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2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联鑫皮草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杭州市俪亨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联鑫皮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嘉桐崇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联鑫皮草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执行349427.50元。本院经执行,扣划杭州俪亨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851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8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