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武与被告王占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王占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879号原告邵武。委托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占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与被告王占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邵武负担。审判员 王亚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