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曹某。被告邢某。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勇鹏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