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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姬小建与湖州南浔澄瑞生态养殖场、俞瑞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姬小建,湖州南浔澄瑞生态养殖场,俞瑞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姬小建。被执行人:湖州南浔澄瑞生态养殖场。负责人:贾菊萍。被执行人:俞瑞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姬小建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澄瑞生态养殖场、俞瑞隆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77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0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76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