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寒执恢字第43号-5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小国、宋宗雪与李志强、刘博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国,宋宗雪,李志强,刘博,刘志林,齐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43号-5申请执行人丁小国。申请执行人宋宗雪。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刘志林。被执行人齐桂霞。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寒执恢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博所有的鲁G×××××号车辆,现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且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博名下所有的鲁G×××××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