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执恢字第43号-5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丁小国、宋宗雪与李志强、刘博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小国,宋宗雪,李志强,刘博,刘志林,齐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寒执恢字第43号-5申请执行人丁小国。申请执行人宋宗雪。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刘博。被执行人刘志林。被执行人齐桂霞。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寒执恢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博所有的鲁G×××××号车辆,现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且申请执行人丁小国、宋宗雪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博名下所有的鲁G×××××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