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毛朝富与张伟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朝富,张伟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毛朝富,农民。被告:张伟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朝富与被告张伟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霞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承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