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峰犯抢劫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964号罪犯周峰,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12月3日作出(2001)荆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军军、宋芳的经济损失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东经济损失5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2年1月10日以(2001)鄂刑一终字第48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周峰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周峰的刑罚,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8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8月14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经本院于2008年5月至2013年3月4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0月13日止。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周峰减刑建议,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5月9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季度至2014年2季度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同时查明,罪犯周峰未履行财产刑与附带民事赔偿判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周峰未履行财产刑与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原判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