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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与王小峰、刘喜平、白富华、王俊伍、马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城南路支行,王某某,刘某某,白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城南路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城南路支行与王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刘某某、白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公司榆林市长城南路支行城南路支行支付借款人民币99755元及利息1359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80元、执行费161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2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俊山审判员  杨宏宾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英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