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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雪梅与吴伟庆、马嘉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雪梅,谢雪梅以被执行人吴伟庆,马嘉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伟庆,马嘉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谢雪梅,女,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吴伟庆,男,196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马嘉骅,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标的: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申请执行人谢雪梅以被执行人吴伟庆、马嘉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6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伟庆、马嘉骅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经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仅有少量银行存款用于基本生活。另查明,吴伟庆系上海中玄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向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现企业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暂时无力归还;马嘉骅系上海仁济医院的医生,是吴伟庆的前妻,每月收入人民币10,000元,其需抚养两个未成年儿子,因中玄服饰有限公司的经营需要,欠华夏银行,南京银行等多笔贷款需每月归还,目前暂无支付能力。承办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满足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人已对上述情况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8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卫平审判员  缪景好审判员  黄艳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