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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新花、滕继浩、滕文庭、马翠兰与被执行人范金松、范金菊、王桂枝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花,滕某某,滕文庭,马翠兰,范金松,范金菊,王桂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付新花,女,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6609283XXX。申请执行人滕某某,男,1998年5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学生,住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805313XXX。申请执行人滕文庭,男,1928年3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2803253XXX。申请执行人马翠兰,女,1928年3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滕家村。身份证号码:370624192803063XXX。被执行人范金松,男,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路街道办事处郑家。身份证号:370685198904231XXX。被执行人范金菊,女,1987年3月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路街道办事处郑家。身份证号:370685198703071XXX。被执行人王桂枝,女,1962年4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温泉路街道办事处郑家。身份证号:370624196204271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新花、滕继浩、滕文庭、马翠兰与被执行人范金松、范金菊、王桂枝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招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绍良 微信公众号“”